企研会联合研究《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并形成专项审核意见
发布:2026-07-10 14:53:26 作者:企研会
为精准回应当前招投标市场长期存在的实践痛点、补齐现行法律制度短板,扎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近期,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联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整合法学理论专家、工程建设行业从业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人员、企业合规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资深从业人员组建专项联合审核工作组。工作组坚持理论联系实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全文六章七十九条开展逐条、逐款、逐项深度研判,全面梳理草案现有制度空白、法条逻辑冲突、基层监管执法难点、市场主体经营堵点,形成一套体系完整、贴合行业实操、具备落地可行性的专业修订意见,已完整整理成册报送相关立法工作部门,为本次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同步提供法学理论支撑与一线市场实践参考。
本次联合审核工作覆盖修订草案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异议投诉与监督、法律责任全部六大章节,工作组立足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数字化招投标全面转型、中小企业公平发展扶持、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管控、跨行业跨部门协同监管五大核心工作方向,结合二十多年来招投标领域司法判例、基层监管执法争议、各类市场主体经营痛点,逐条查摆法条存在的适用边界模糊、配套规则缺失、权责划分失衡、违法惩戒力度不足、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等突出问题,分层分类形成系统性修订建议。现将本次审核梳理形成的核心修订要点全面展开阐述:
一、优化立法价值定位,厘清法律适用边界,夯实法律制度底层基础
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是整部法律的基础框架,直接决定法条适用场景与监管导向,工作组针对总则基础条款存在的价值导向单一、适用边界模糊、强制招标规则操作性不足等问题,提出全方位优化修改方案。
一是完善立法宗旨,构建多元协同管控目标。修订草案原有立法条文仅将 “项目质量” 作为核心管控目标,完全忽略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合理工期两大常态化刚性管理诉求,同时原文中 “效益和效率” 语义高度重叠,极易造成基层监管人员、市场主体理解分歧,不利于统一执法尺度。工作组结合建筑、市政、水利、交通等多行业工程管理实际,建议重构立法目的条款,新增保障安全生产、合理工期两项法定管控目标,精简重复文字表述,建立 “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 保障工程质量 + 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 约束合理工期” 四位一体立法价值导向,全面匹配工程从前期招标、施工建设到后期运维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需求,补齐现行法律价值导向缺失的短板。
二是明晰跨境项目法律适用边界,化解涉外项目监管争议。随着国内企业涉外 EPC 总承包、跨境设备采购、海外基建项目持续增多,现行草案未区分境内外招投标实施场景,仅规定境内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导致境外履约、境内无招标流程的跨境项目时常出现监管权责交叉、监管主体相互推诿的矛盾。为此工作组建议在第二条增设第二款除外条款,明确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项目、不在境内开展招标公告发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全流程活动的项目,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清晰划分境内、境外招投标业务监管边界,彻底解决涉外采购、海外工程实务中的法律适用纠纷。
三是细化强制招标认定与豁免完整规则,统一基层执行尺度。强制招标范围是招投标领域争议最多的条款之一,草案现有条文存在三大实操堵点:未明确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官方界定口径,成套装置、单独设备采购是否需要单独招标无法律依据;未区分大型修缮工程与日常零星维修,基层监管部门执行标准混乱;缺少小额零星工程法定豁免招标授权。针对上述问题,工作组提出三层完善方案:第一,增加法条释义,明确重要设备、材料特指构成工程实体、不可拆分的成套设备、主体主材;第二,授权国务院出台小额零星修缮工程豁免招标清单,单次采购未达到强制招标规模标准的日常维修项目可免于招标;第三,增设衔接条款,统一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强制招标范围,消除《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法规则冲突。同时针对长期泛滥的 “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行为,草案未设置统一判定标准,市场中拆分标段、分批次采购、拆分立项规避规模门槛行为屡禁不止。工作组明确法定判定标准: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年度、同一建设地点、同一使用功能的同类项目,通过拆分立项、分批次采购方式刻意低于强制招标规模标准的,一律认定为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为监管执法提供清晰判定依据。
四是扩大国有资金项目前置监管范围,堵塞资金管理监管漏洞。原草案仅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提出招标前置要求,规定招标前必须列入年度投资计划、落实建设资金,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民间配套项目、混合所有制投资项目未纳入约束范围,形成明显监管漏洞。工作组建议修改条款内容,将资金前置约束覆盖全部、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所有依法必招项目,要求上述项目正式启动招标前,必须完成立项审批手续、足额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全面禁止未批先招、无预算招标、资金缺口招标等违规行为,实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全覆盖。
二、破除各类市场隐形壁垒,健全全链条公平竞争刚性保障机制
围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工作要求,工作组重点梳理招投标全流程中存在的地域歧视、所有制限制、扶持政策虚化、邀请招标变相规避公开招标等突出乱象,新增多项强制性、禁止性条款,从源头消除不公平竞争门槛。
第一,明文禁止地方保护行为,细化歧视性认定标准。当前各地普遍存在依靠本地业绩、本地分公司、属地备案等隐形门槛排斥外地市场主体的问题,但草案未明确将此类行为纳入禁止范围。工作组建议在第六条增加第二款,明确规定招标人、代理机构不得设置本地业绩、本地分公司注册、属地强制备案等门槛排斥外地法人、组织参与投标。同时完善第七条条款,合并政策审查与招标文件约束逻辑,全面列明典型歧视性条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严禁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量、经营年限、注册属地、所有制形式等与项目实际履约能力无关的限制条件;同时增设效力条款,明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包含上述歧视性内容的相关条款直接无效,赋予投标人直接维权、监管机关直接认定违规的法律依据,压缩地方保护、差别化待遇操作空间。
第二,强化国有资金项目扶持政策刚性落地,杜绝政策 “纸上落实”。草案原有鼓励中小企业、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发展条款仅为倡导性表述,无强制约束效力,大量国有资金项目不落实扶持政策。工作组提出修改意见,明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必须刚性落实扶持科技创新、绿色低碳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配套相关政策,招标人需通过合理设置评标加分条款、预留项目份额、价格扣除等可落地方式保障公平竞争。针对联合体投标漏洞,新增两项约束规则:只有联合体全部合作成员均属于中小企业,才能够享受中小企业相关评标优惠;同一法人、非法人市场主体,不得同时加入两个及以上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投标,防止企业多头组队围标、占用中小企业扶持名额。
第三,全流程规范邀请招标操作,严防以邀请招标规避公开招标。实务中部分项目以邀请招标为名,定向邀请关联企业、刻意凑齐 3 家投标单位规避公开招标。工作组完善配套约束规则:一是明确邀请招标不得作为变相规避公开招标的手段;二是要求招标人选取潜在投标人全过程书面留痕存档备查;三是严禁全部选取与招标人存在股权、合作、人事利害关系的单位参与投标。同时统一全流程公告最低公示时限,保障市场主体信息获取权:公开招标公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5 日,资格预审通过申请人名单公示不少于 3 日,中标候选人公示不少于 3 日,杜绝短时间挂网、仓促截止导致潜在投标人来不及编制投标文件的情况。
三、完善招投标全流程实操细则,补齐电子化交易配套制度空白
随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现行草案存在大量数字化交易规则空白,同时招标、投标、保证金、合同、档案等环节实操规则模糊,工作组针对交易全链条逐条细化规则,兼顾数字化转型需求与中小企业减负诉求。
一是构建完整电子招投标法律效力体系,明确数字化交易监管规则。草案仅简单规定电子招投标与纸质文件具备同等效力,未覆盖电子签章、异地评标、电子档案、数据存证等核心实务场景。工作组建议新增两款补充条款:其一,电子签名、电子存档、远程异地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形成的全部材料,与纸质文书具备完全同等法律效力;其二,电子交易平台产生的全部原始业务数据必须永久存证,平台运营方不得篡改、删除、屏蔽交易数据,各级行政监管部门有权随时调取、核查后台原始数据。同时降低中小企业线上交易成本,明确电子招标文件基础版本免费下载,仅复杂增值版本可收取少量服务费,纸质招标文件收费标准由省级发改部门统一限价,杜绝电子交易平台依靠高额年费、文件下载费变相牟利。
二是拓宽招标人主体资格范围,适配文创设计行业发展需求。原草案仅允许自然人参与投标,小型创意、设计、艺术服务项目中独立设计师、个人工作室无法作为招标人开展招标,规则设置不对称。工作组补充条款,明确小型创意、规划、设计服务类项目,自然人可依法作为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活动,适配文创、独立设计行业小规模项目交易特点。同时完善招标前置手续,区分审批制、备案制两类项目:审批类项目招标前完成立项核准;备案类项目招标前必须完成项目备案,整治边招标、边备案的乱象。细化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则,建立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准入、失信自动退出机制;明令禁止同一招标代理机构,同时承接同一项目招标代理与造价编审业务,规避利益冲突;详细列明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定情形,包含股东重合、高管交叉任职、从业人员亲属持股、长期合作经营等,统一利害关系判定标准。
三、分层细化招标、投标全流程时限、异议、澄清规则,消除执法分歧。针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各类异议提出节点模糊问题,对异议时限实行分类细化:针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 10 日前提出;开标环节异议必须当场提出;评标、定标异议仅能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同时明确投标人对招标人澄清修改文件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澄清文件 3 日内书面提出,招标人需在 3 日内予以正式答复。针对项目周期管控,区分常规项目、简易小型工程、应急抢险项目设置差异化投标文件编制周期;抢险救灾、应急保障类项目经监管部门备案后,可大幅缩短投标文件编制周期,适配应急工程建设需求。针对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情形,明确 “合理损失” 法定赔付范围,包含投标人编制标书产生的人工成本、资料打印、现场调研差旅等直接费用,投标人可凭正规票据向招标人申请赔付,解决损失界定不清、赔付无依据的纠纷。
四、优化投标报价、保证金、合同管理规则,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针对行业长期争议的 “低于成本报价” 判定标准,明确法条中 “成本” 特指投标人自身完成本项目的全部个别成本,而非行业平均成本,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低价投标人完整提供成本构成佐证材料,规范异常低价评审流程。创新保证金配套机制,建立信用替代制度,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可凭信用承诺免缴投标保证金;统一保证金利息计算标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增设逾期退还保证金罚则,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需按日向投标人计付违约金,遏制保证金长期截留、挪用问题。针对中标后合同签订环节,增设逾期签约违约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 30 日未签订合同的,违约一方需承担中标金额 1% 至 3% 的违约金;由国务院统一制定招投标全过程档案报告标准模板,解决各地提交资料标准不一、归档混乱问题。
五、革新工程档案保管制度,匹配工程长期质保维权需求。原草案规定招投标全过程资料存档最低期限为 15 年,但多数建筑、市政工程设计使用年限远超 15 年,项目竣工后出现质量纠纷时,档案已到期销毁,失去追溯依据。工作组建议调整档案保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保存期限不得短于项目整体设计使用年限;同时针对电子档案灭失风险,要求所有电子交易档案实行异地多备份存储,保障档案长期完整可查。
四、重塑评标定标全链条监管体系,构建闭环评审监督机制
评标、定标是招投标权力集中、廉政风险最高的环节,草案现有规则在评标专家管理、评审标准、候选人公示、二次招标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工作组从人员管理、评审规则、信息公开、兜底处置四个维度完善监管体系。
第一,从严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与专家全周期管理。针对开标前临时抽取专家、异地评标流程缺失、招标人代表回避规则空白等问题,新增多项硬性规定:评标专家必须在开标前至少 24 小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杜绝临时指定专家串通投标人;招标人代表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评标;远程异地评标专家统一从跨区域共享专家库抽取,打破本地专家小圈子。建立评标专家动态清退机制,专家年度评审考核不合格、无故缺席评标、违规打分、私下接触投标人的,直接清退出专家库;严格评标期间保密纪律,评标全过程禁止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开展任何线上、线下沟通,杜绝私下传递评审信息。
第二,细化评标方法适用规则,强化国有资金项目全周期评审要求。原草案仅列明三类评标方法,未区分 EPC 总承包、设计、运维、通用设备等不同项目适用场景,基层评标无统一指引。工作组建议授权国务院分项目类型出台各类评标方法适用导则,明确不同业态项目最优评审方式。针对国有资金项目,强制要求将项目全生命周期运维、养护成本纳入综合评审指标,改变只看初期报价、忽视后期高额运维支出的片面评审模式。清晰界定 “实质性响应内容” 边界,列明投标报价、总工期、质量承诺、核心技术方案、履约担保等不可变更的实质性条款,避免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因澄清修改边界产生分歧。统一否决投标法定情形,补充投标文件存在虚假佐证材料直接否决投标条款,完善评审判定依据。同时约束国有资金项目候选人排序规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项目,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综合得分或经评审价格对中标候选人依次排序,禁止无排序随意推荐候选人,遏制招标人随意挑选候选人、权力寻租行为。
第三,提升中标公示透明度,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异议监督权。原草案规定确定中标人 15 日内开展公示,公示启动时间滞后,大幅压缩投标人异议窗口期。工作组调整公示时限规则,评标工作全部结束后 3 日内必须启动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同时强制公示完整评审信息,公示内容包含全部投标人报价、综合得分、各项扣分明细及扣分理由,让评审过程公开可监督,方便利害关系人及时发现评审违规问题、提出异议。
第四,完善二次招标兜底处置机制,填补实务法律空白。草案仅规定投标人少于 3 家应当重新招标,但未明确两次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 3 家的处置方式,实务中各地做法不一、缺乏法律支撑。工作组补充条款,项目两次公开招标后有效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备案完成后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合规采购方式实施项目,解决流标后项目停滞、无法落地的现实难题。
五、理顺多层级监管体制,搭建协同监管与分级信用惩戒体系
针对现行监管模式存在部门职责交叉、监管推诿、自律组织作用弱化、失信惩戒标准缺失等问题,工作组统筹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信用约束、群众监督多重手段,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
一是建立跨部门联合协同监管机制,明确数字化交易平台监管主体。大量综合性 EPC 项目同时涉及发改、住建、水利、交通等多个主管部门,单一部门监管权责不足、多部门监管互相推诿。工作组提出协同监管方案:涉及多行业的综合性工程,由项目立项审批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同步协同监督;明确全国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统一由发改部门统筹监管,解决电子平台多头管理、监管缺位问题。同时增设配套约束条款,电子交易平台不得拒绝监管部门调取后台原始交易数据,拒不配合的纳入违法处置范围,打通数字化监管通道。
二是激活行业自律组织调解与信用归集职能,打通自律与行政监管衔接渠道。草案仅简单提及行业自律组织,未赋予调解效力、信用流转权限,自律组织形同虚设。工作组完善规则:行业自律组织调解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效力确认,具备履约约束力;自律组织归集的招投标市场失信主体信息,同步推送至全国统一招投标信用平台,实现失信信息跨区域、跨行业共享。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设立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实名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照涉案罚款固定比例发放举报奖励,奖励资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调动社会监督积极性。
三是实行失信行为分级差异化信用惩戒,杜绝 “一刀切” 处罚。草案仅笼统规定严重失信主体终身禁止参与国有资金项目投标,未划分失信等级,轻微违规与重大违法惩戒标准一致,公平性不足。工作组建议由国务院制定全国统一招投标失信行为分级认定标准,区分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层级,匹配梯度化惩戒措施;针对捏造投诉事实、无依据反复恶意投诉扰乱招投标秩序的市场主体,直接记入一般失信记录,限制其 1 年内参与各类项目投标,规范投诉秩序、减少无效投诉挤占监管资源。
四是细化异议、投诉分层管理规则,规范维权流程。分层设置异议法定时限,区分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三类异议提交节点;规范投诉受理标准,投诉人提交投诉时必须同步附上完整证据材料,无实质证据的无效投诉监管部门可直接不予受理,节约行政监管资源。
六、完善法律责任章节设计,压缩执法自由裁量空间,实现全主体梯度追责
工作组针对草案第六章法律责任存在的普遍性短板开展系统性优化,当前法条普遍存在罚款区间跨度极大、处罚梯度缺失、追责主体覆盖不全、新旧法律衔接空白四大核心问题,逐项提出完善方案。
第一,缩小罚款裁量区间,出台配套违法裁量基准。草案多数罚则罚款跨度从 2 万元至 20 万元、5 万元至 50 万元,区间差距过大,基层监管人员自由裁量空间过高,极易出现选择性执法、同案不同罚现象。工作组建议按照违法情节轻重划分轻微、一般、严重三档违法档次,针对不同档次设置对应固定罚款区间,同步配套全国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执法尺度,保障同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统一。
第二,拓宽追责主体范围,实现全链条从业人员分级追责。现有罚则仅针对项目单位、直接责任人设置处罚,未覆盖招标代理一线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关键主体,中介机构、评审专家违规成本偏低。工作组补充分级经济处罚条款,针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单独设置梯度罚款、信用扣分、清退出库等组合惩戒措施,实现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全主体追责。
第三,增设新法施行过渡安排,做好法规衔接。草案第七十九条仅标注为施行日期,未设置新旧法规过渡条款,本次《招标投标法》修订落地后,现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同步存在适配调整需求。工作组建议明确法律正式施行时间,增设过渡期条款,对施行前已启动招标、未完成定标的项目明确规则适用标准,同步衔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避免新旧法规衔接出现监管真空。
下一步,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将持续全程跟踪本次《招标投标法》立法修订进程,依托双方法学专家、行业实务人才智库资源,持续收集全国各地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反馈的实操意见,长期搭建立法机关、法学理论界、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常态化沟通交流桥梁,持续输出高质量、接地气的法治理论与实务研究成果。两家研究会将以本次草案审核工作为起点,持续深耕招投标领域法治研究,以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招投标交易秩序,破除市场分割与不公平竞争壁垒,推动招投标行业全面实现法治化、规范化、数字化现代化转型,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透明高效的全国统一招投标市场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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