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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云天 朱崇坤:〔2026〕12号司法解释对建工企业合规的影响
发布:2026-07-09 16:17:11 作者:企研会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下称《建工解释二》)共 23 条,覆盖招投标、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价款结算、质量责任、农民工工资、优先受偿权、违法线索移送全流程裁判规则。本解释仅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工案件,旧司法解释与本解释冲突的一律以本解释为准。新规以司法裁判规则倒逼行业淘汰挂靠、明招暗定、无序转包等粗放经营模式,构建民事无效追责 + 行政移送处罚 + 刑事线索移送三重合规约束体系。本文结合司法实务,梳理新规核心风险点,从招投标、资质管理、分包履约、价款结算、用工管理、诉讼风控六大维度给出建筑企业落地合规方案。
一、招投标规则一松一严,项目前期风控标准重构
(一)规则要点
1.历史项目效力适度放宽(第一条)
订立合同时属于强制招标项目,起诉时项目已退出必须招标目录的,法院不得仅以未招标认定合同无效。该规则解决存量项目因政策调整遗留的合同效力瑕疵,但新建项目仍必须严格履行招标程序,未招标发包仍属违法发包。
2.标前实质性磋商、先定后招直接认定中标无效(第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在中标前通过意向书、会议纪要、框架协议锁定工程范围、价款、工期等核心条款;或双方私下签订施工合同后补办招投标流程,均构成《招标投标法》禁止的串通投标、标前实质性谈判,中标合同整体无效。实务中大量存在的 “先施工、后补招标”“标前私下议价” 操作彻底失去司法空间。
(二)企业实务合规应对
1.新项目招标阶段建立沟通留痕制度,禁止与意向投标人洽谈价款、工程量、付款节点,所有往来文件统一归档备查;
2.废止各类提前锁定实质性条款的意向书、合作备忘录,仅可签署不含造价、施工范围的框架合作意向;
3.存量历史项目梳理招标备案资料,对政策调整导致未招标的项目补充书面情况说明,留存政策文件作为效力抗辩证据;
4.严禁通过倒签招投标文件、事后补签会议纪要掩盖标前谈判事实。
二、资质出借(挂靠)全链条否定,彻底切断挂靠盈利模式
《建工解释二》第三条至第五条构建规制挂靠完整规则,是对传统 “靠收管理费盈利” 模式的致命打击,实务中民事、商事、行政风险同步爆发。
(一)核心裁判规则
1.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协议无效,企业主张挂靠费、资质使用费的,法院全部不予支持;即便企业已收取管理费,挂靠方有权起诉要求返还。
2.工程质量合格的,挂靠人可依据内部约定直接向出借资质企业主张折价补偿款,企业不得以发包人未付款为由拒付。
3.对外采购、设备租赁构成表见代理的,建材商、出租方可直接起诉施工企业承担付款责任,企业向挂靠人追偿通常存在执行不能风险。
4.区分发包人善意与恶意:发包人签约时不知情挂靠事实的,挂靠人无权直接起诉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法院追加施工企业为第三人参与结算。
(二)实务风险警示
1.司法审理中查实挂靠线索,法院依据第二十二条强制移送住建部门,企业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级甚至吊销资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拖欠巨额农民工工资的,线索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2.财税层面,挂靠管理费属于非法收入,无法税前扣除,将引发税务稽查风险。
(三)合规整改措施
1.全面清理分公司加盟、项目内部承包、合作联营等实质挂靠业务,停止出租资质收取点位费;
2.落实项目 “人、财、章” 三统一管控:派驻自有持证项目经理驻场、工程款全部对公收付、公章分级授权,禁止挂靠人独立对外签订采购、劳务合同;
3.若确需合作施工,必须由企业全额管控资金、施工、质量安全,签订合法劳务 / 专业分包合同,杜绝只出借资质不参与管理。
三、转包、违法分包回归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维权路径收紧
(一)新规关键变化
1.第六条明确:转包、违法分包项下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仅能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无权直接起诉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大幅压缩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适用空间。
2.第七条保留唯一例外:转包人、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债权,影响实际施工人债权实现的,实际施工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但代位权需举证债权到期、债务人怠于行权、损害债权实现,举证难度与诉讼周期显著增加。
(二)企业实务应对
1.严格分包资质审查,仅向具备对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分包,禁止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无资质小微企业;
2.杜绝多层转包、层层分包模式,建立分包合同法务前置审查机制;
3.建立工程款催收台账,及时向发包人发函主张债权,避免因怠于行权被下游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4.分包履约全程留存工程量确认、付款凭证、沟通函件,应对代位权诉讼举证。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定兜底,总包、建设单位清偿责任刚性化
(一)第八条规则解读
农民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主张欠薪,请求建设单位、总包、分包单位先行垫付、清偿工资的,法院一律支持。违法发包、挂靠、转包引发欠薪的,施工企业直接承担兜底清偿责任,结算争议不得作为拖欠工资的抗辩理由。
(二)落地合规动作
1.全面落实劳务实名制、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制度,完整留存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人签字确认单;
2.分包合同增设工资支付担保条款,约定分包人逾期发薪的违约责任;
3.项目设立工资专项保证金,避免包工头失联后企业垫付巨额工资;
4.涉欠薪纠纷时,主动留存工资发放凭证、催告记录,降低自身过错比例。
五、工程价款结算规则标准化,破解固定价、审计、解约结算行业痛点
(一)固定价格合同调价规则收紧(第九条)
施工合同约定固定单价 / 固定总价,工期内人工、主材大幅涨价的,承包人单方主张调价不予支持,仅两种例外:合同明确设置调价条款、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
实务提示:新项目合同必须增设主材涨跌价风险包干、调价区间条款,留存建材价格波动、市场异常的证据,以备情势变更主张。
(二)合同解除、工程未完工结算规则明确(第十条)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双方无法协商已完工程价款的,法院按当地住建部门计价标准测算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比例,乘以合同总价确定应付价款。企业停工、退场时,必须同步固定现场影像、工程量签证、施工记录,避免司法鉴定时举证不足。
(三)审计结算期限设限,杜绝无限拖延付款(第十三条)
1.合同约定以审计、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起最长一年未出具结论,或审计结果与合同明显不符,承包人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2.合同未约定审计结算的,发包人无权单方以审计结论拒付工程款。
合规建议:施工合同明确审计时限、超期直接按竣工结算书结算,提交结算文件时留存送达回执。
(四)质保金、无效合同结算统一裁判标准(第十一、十四、十二条)
1.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折价补偿可完整参照原合同价款、付款、结算条款;双方签署折价补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项目停工、合同无效时优先签署书面结算协议固定债权。
2.合同解除或无效未完工项目,质保金均以折价补偿款为计算基数,返还期限统一自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退场必须签订书面移交确认单。
六、工程质量、合同解除与现场移交实务要点
1.质量修复前置义务(第十六条)
发包人未书面通知承包人修复缺陷,直接起诉主张修复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收到质量整改通知后,务必书面回复并限期修复,留存送达回执;发包人自行修复的,有权向承包人主张合理修复费用。
2.合同解除后的现场与资料移交(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起诉要求移交施工现场、全套施工图纸、签证、试验资料;承包人退场前可申请证据保全,固定已完工程量,防止后续结算争议。
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细化,规范行权边界
《建工解释二》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全面细化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范围、起算时点,直接影响企业回款保障力度:
1.受偿范围限缩:停工、窝工损失、违约金不属于优先受偿债权,仅合格工程对应的工程款本金可优先受偿;判决主文必须明确优先受偿金额及对应工程。
2.折价行权四项硬性条件:工程质量合格、工程可折价、发包人逾期付款经催告仍不支付、折价金额与工程实际价值基本匹配,私下低价折价协议难以获得法院认可。
3.权利延伸保护:工程毁损、征收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承包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债权受让人满足条件亦可主张优先受偿。
4.起算时点优化:双方协商变更付款日期、结算协议重新约定付款节点的,优先受偿权期限自变更后付款日起算。
实务操作建议
1.工程款逾期后及时书面催告并留存送达记录,留存催告函作为折价行权依据;
2.签署结算协议时明确付款期限,固定优先受偿权起算节点;
3.债权转让时同步移交竣工验收、结算全套资料,保障受让方优先受偿主张。
八、府院联动追责机制:诉讼即合规体检,违法线索强制移送
《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确立行业最具威慑力的合规规则: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违法发包、挂靠、转包、违法分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将全部线索、证据移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
实务连锁风险
1.企业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庭审中法官核查合同、施工资料发现挂靠、违法分包,同步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2.行政处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平台,限制招投标、资质升级、新项目承揽;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记入不良执业档案,情节严重吊销执业证书。
事前风控对策
涉诉项目立案前开展内部合规自查,主动排查挂靠、违规分包线索,提前补正资料、完善管理证据;建立法务、风控、项目联合审查机制,新项目签约前完成招投标、资质、分包全流程合规审查。
九、建筑企业全流程合规落地实施方案
(一)业务模式重构:淘汰违规经营业态
1. 彻底终止资质出借、挂靠、加盟合作,剥离纯收取管理费的业务;
2. 规范分包体系,仅与具备资质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合作;
3. 招投标全流程隔离标前实质性谈判,完整留存招标、评标、沟通书面记录。
(二)合同文本标准化修订
1. 固定价合同增设主材调价、风险包干条款;
2. 明确审计最长结算期限(不超过一年),约定超期直接按竣工结算定价;
3. 完善退场移交、质保金返还、优先受偿行权、欠薪兜底配套条款;
4. 删除所有挂靠、资质借用、内部承包收费类约定。
(三)项目履约全流程证据管理
1. 统一管控项目公章、财务收款、项目经理人事;
2. 劳务用工落实实名制、工资专户、代发制度,归档考勤、工资流水;
3. 签证、变更、质量整改通知、退场移交、结算文件全部书面送达并留存回执。
(四)纠纷诉讼前置合规审查机制
1. 立案前区分合法承包、挂靠、转包、代位权不同请求权路径,精准确定被告;
2. 涉诉项目同步排查行政、刑事移送风险,提前整理合规管理证据;
3. 工程款逾期后及时催告,规范行使优先受偿权,固定行权时效证据。
结语
《建工解释二》的出台标志着建设工程司法裁判进入强合规导向新阶段,裁判规则从以往侧重保护实际施工人回款,转向兼顾市场秩序、工程质量、用工保障、行政监管多重价值。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粗放挂靠、无序转包、招投标暗箱操作的生存空间已被司法规则全面压缩。企业必须转变经营思路,从 “事后诉讼维权” 转向 “事前全流程合规管控”,围绕招投标、资质合作、分包履约、价款结算、农民工用工五大核心业务建立闭环风控体系,才能有效规避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三重法律风险,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合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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