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担心企业履约能力不足、“圈而不建”甚至利用政策变相套利,企业则担心口头承诺难以兑现、规划调整导致协议落空,以及“新官不理旧账”。面对这些相互交织的风险,律师能够发挥什么作用?
周静给出的答案是:以专业第三方身份介入政企合作,建立基于规则的双向约束机制。法律服务不应停留在争议发生后的诉讼代理,而要贯穿事前防控、事中管控和事后救济,让招商引资协议从“签得下来”走向“履行到位”。
双向尽调:既要看企业能不能干,也要看政府能不能兑现
“把‘丑话’说在前面”,是周静对招商引资事前风险防控的形象概括。
传统尽职调查往往侧重审查投资方。周静提出,应当将单向调查转变为“双向镜像核查”。对投资方,不仅要核实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还要关注其资信状况、核心资产权属、对外担保规模及既往项目履约记录,并穿透了解实际控制人和核心技术团队的行业信誉,判断其是否具备真实履约能力。
对于政府一方,则要重点核验承诺的合法性和可兑现性。税收减免、财政返还等优惠条款是否具有上位法依据,补贴和奖励资金是否纳入预算及中长期规划,道路、水电、管网等配套建设是否已有明确安排,都应在签约前查清。周静将这一审查理念概括为:从“政府给承诺”转向“政府能兑现”。
这样的双向尽调,不是削弱政企互信,而是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错误决策,让政府找到真正有能力落地项目的投资者,也让企业对承诺的法律和财政基础形成合理判断。
把制度要求转化为可以执行的合同条款
招商引资协议能否诚信履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签约时是否把问题想清楚、写明白。
周静提出,协议起草应落实三重约束:行政协议规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地方财政纪律。首先应明确协议的法律性质,区分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合作条款,确保土地供应等事项符合权限和法定程序。
招商优惠还应依法接受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且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因此,招商协议中的优惠条款不能只考虑吸引力,还要审查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涉及财政支付的条款,则应明确预算来源、支付条件、时间节点和审核程序,防止出现无预算、超预算的承诺性支出。会议纪要、备忘录和现场表态等口头承诺,也应尽可能转化为书面协议或者附件,并明确相应法律效力。
与此同时,违约责任不能只约束企业。协议既要规定企业逾期交付土地、拖欠补贴等政府违约情形,也要明确投资方未达到约定投资标准时的责任和追责程序,形成权责对等的约束结构。
履约管理不能止于“签完归档”
很多招商引资纠纷并非源于协议本身,而是发生在漫长的履行过程中。部门衔接不畅、人员调整、履约节点无人跟踪,都可能使原本明确的承诺逐渐落空。
周静建议建立协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政府可以为每个重大项目建立专属法律档案,统一归集协议文本、附件、往来函件和履约进度,在关键节点提前发出法律提示,将依附于个人的承诺转化为标准化公共履约义务。
企业同样需要建立完整的履约证据管理体系。对于口头调整、临时通知等情况,应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固定,确保投资进度、建设情况和双方沟通都有证据支撑,避免发生争议后陷入举证困难。
在此基础上,律师可以通过“双向跟踪、双向提示、双向约束”持续参与履约管理,并围绕立项审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和土地管理等环节开展定期法治体检。周静将这种作用比喻为嵌入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专业“第三方提醒装置”,通过动态排查,尽早发现和化解履约风险。
发生争议,先判断性质和救济路径
进入争议处理阶段,周静不赞成不加分析地直接对簿公堂。她提出争议解决“三步判断法”,为复杂的行政、民事交叉纠纷建立清晰的分析框架。
第一步是准确判断协议性质,区分行政协议条款与民商事合作条款,并据此匹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救济路径,避免因定性错误错失维权窗口。
第二步是梳理政府提出的抗辩理由。财政困难不能成为拒绝履行合法协议的正当理由;对于因政策调整提出的公共利益抗辩,应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和必要性;因审计整改影响协议履行的,则应在尊重审计结论的基础上,依法研究信赖利益补偿问题。
第三步是根据协议的可履行程度设计请求体系。协议仍可履行的,可以依法请求继续履行;已经无法履行的,可结合具体情况主张解除协议并赔偿损失;部分内容不能执行的,则可以寻求协议变更和公平合理补偿。
周静同时强调,行政复议、调解、仲裁和诉讼各有适用条件。律师应帮助当事人选择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且真正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路径,而不是把正面对抗作为唯一选项。
从地方样本走向制度化配置
演讲中,周静列举了江西赣州重大招商承诺合法性审查、四川巴中恩阳全周期法律服务、广东江门江海法务融合及辽宁葫芦岛组建法律服务团等地方实践。她认为,这些探索的共同价值,在于把行政协议规则、公平竞争审查和财政纪律落实到招商引资具体流程之中。
对于实践样本的评价,周静也保持了审慎。她指出,目前相关研究仍缺少全国性大样本实证数据,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尚未建立。未来可以从履约率、纠纷发生周期和满意度等维度继续开展研究。
“律师助力的本质,是让三重约束真正落地,推动政企合作进入法治轨道。”周静认为,全周期法律服务有望成为招商引资制度的标准配置。把法律服务的端口前移,让政府承诺更加审慎、企业投资更加理性、协议履行更加稳定,才能真正以契约精神夯实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