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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强应邀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法律培训
发布:2024-04-29 1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公布,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继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次修订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又一新的重要里程碑,对新形势下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改善民生福祉有重要作用。


 
4月28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条例》专题培训,特邀请北京市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国强进行讲座,市场局机关及下属各乡镇街道20多个处所全体干部100余人通过现场及线上参加培训。

 
李国强主要从《条例》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思维模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等方面,进行了理论与实务的分析讲解。
 

 
李国强讲到: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监管各项业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条例》明确要形成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共同治理体系;运用法治化思维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着重考虑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职权法定原则、责罚相适应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重证据原则、程序性原则等;统筹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统筹监管、执法、维权各项职能,统筹末端救济和源头预防,处理好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和支持经营者依法经营的关系,保护生活消费、反对恶意维权,增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获得感。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实务工作中,要把握好“三到位一处理”工作方法,压实工作责任,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参与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方面,李国强讲到: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应当执行对等原则,具体到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等,对应的就是经营者的义务包括: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格式条款、押金、预付款、个人信息管理、权限管理、退货、争议解决机制、数据保存等各方面义务。同时也强调了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及横向相关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职责,并就与消费领域关联的罪名进行了简单阐述。
 

 
最后,李国强讲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主要从监督有力、制衡有效、衔接有序等方面分析,强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抽查检验等监管措施,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统筹监管、执法、维权各项职能,统筹末端救济和源头预防,把贯彻《条例》转化为推动各个业务条线监管执法的强大动力。要深入推进全国放心消费行动、消费投诉公示行动、12315效能提升行动“三大行动”,积极推广先行和解、委托调解、多元化解“三项机制”,准确适用行政调解、行政处罚、惩罚性赔偿“三项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引导消费者依法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条例》的颁布体现了五个方面的亮点:以人为本、统领各方、与时俱进、关口前移、社会共治。《条例》的实施必将让市场运行更有序、让政府保护更加有力、让社会监督更加有效。

《条例》构建起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消费维权职责、消协组织公益职责,完善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和消费争议解决体系,统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支持经营者依法经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形成“一法一条例”框架体系,夯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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