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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冉:浅析债权转让中的诉讼地域管辖问题
发布:2022-04-18 15:15:07  
债权债务关系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债权转让后,尤其是多次转让后,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呢?原约定管辖是否能够继续适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管辖约定能否对抗原债权债务的约定管辖呢?
一、受让人与债务人另行约定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新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新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有效。
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仅可对双方之间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作出有效约定,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退出了原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权利针对新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地域管辖形成意志约束,债务人不受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协议的约束,因此,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原债权债务关系的管辖法院约定不能对抗受让人与债务人的重新约定。
二、受让人与债务人没有另行约定
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新债权人,新债权人没有与债务人另行达成约定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接受原合同的约束,包括原合同中关于地域管辖的约定。
如果原合同中关于地域管辖约定合法有效,相关的纠纷应当按照原约定管辖处理;如果原合同中约定了“原告住所地”,受让人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时,应该归原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还是受让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呢?如果原合同中没有约定地域管辖,则按照法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那么,经过了债权转让,合同履行地是原合同的履行地,还是针对新债权人的合同履行地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变更不会影响诉讼的管辖法院。债权转让,受让人替代原债权人的诉讼地位,可视为原告住所地的变更,因此,不导致诉讼管辖法院的变更。
另外,原合同签订时,约定了管辖法院,是合同双方合意的体现,合同双方均能预见在纠纷发生时,是由确定的法院管辖;债权转让是债务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因此,从公平角度出发,尊重债务人对管辖法院的确定也是确保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不在未知情形下受损的要求,法律应当维护管辖法院的恒定性。
三、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尤其是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时,债权往往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此时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应当接受诉讼中的法院管辖,向法院提交变更当事人的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和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受让人在诉讼程序中申请变更当事人,成为诉讼主体,承继债权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最终取得生效的裁决书。
如果债权人在取得生效文书后转让债权,那么,受让人取得的是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对债务人的权利,若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项下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以明确。其中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受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及受让证明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
综上,债权债务合同在成立时,已经确定了管辖法院,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与债务人另行达成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依照约定,若没有另行达成,则应当按照原债权债务合同确定管辖法院;若债权转让发生在诉讼程序中或执行程序中,受让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变更当事人。
 
作者介绍:
刘少冉,法律硕士,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财产纠纷法律事务、投融资业务(股权、债权),深耕不良资产领域,对债权、担保和执行有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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