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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的甄别与惩治”专家研讨会在线上举行
发布:2020-08-09 13:16:40 作者:企研会  
 2020年8月5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中‘套路贷’犯罪的甄别与惩治”专家研讨会在线上举行。会议邀请到最高检理论研究所原所长张智辉,中国公安大学原副校长李文燕,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原院长、教授谢安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平,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远等专家学者,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中如何有效及时发现、研究涉嫌“套路贷”犯罪线索、推进精准打击“套路贷”相关犯罪活动开展深入研讨。会议由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崇坤主持。
  本次研讨会上,与会专家结合河北省沧州市的典型案例,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套路贷’犯罪线索的甄别和认定”、“‘套路贷’犯罪案件应如何定罪量刑”等议题发表意见,并呼吁司法裁判机关应在民间借贷民事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对存在典型情况的案件予以重点审查,坚决截断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的通道。
  与会专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现有“套路贷”案件分析的基础上,一致认为,在实践中存在一种较为典型的“套路贷”犯罪方式,司法机关应当在审判过程中及时甄别、重点审查。
  这类典型的“套路贷”犯罪的行为表现为:
  首先,行为人以先前借贷还款结算等理由,假借“以贷还贷”的平账方式,诱使被害人签署《借款协议》及相关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其次,行为人在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后,利用绝对的控制权制造虚假给付痕迹、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形成证据链闭环,债务人实际未取得或仅部分取得借款。
  最后,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软硬兼施,强行要求债务人偿还虚假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具备上述行为特征的民间借贷行为,已经足以达到“套路贷”的立案标准,司法裁判机关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予以及时甄别并重点审查。经审查确认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对于涉嫌“套路贷”的行为具体构成的罪名,与会专家认为,司法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与会专家强调,“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将其上升为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被列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之一,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社会危害巨大。
  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本次研讨会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套路贷”犯罪的甄别和依法惩治提出了重要意见,对加强法律适用统一性、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严厉打击犯罪献计献策,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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