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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联系与区别
发布:2020-07-28 22:21:47 作者:朱崇坤  

不少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法律的了解程度不够,认为只要发生有陈述虚假事实的行为就是诈骗,不少当事人对于该问题也缺乏充足的认识。其实,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存在着重大的联系,当然与存在着重大的区别。

首先,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都存在骗的成份,都发生着陈述虚假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两者都有着“诈”的外观,只是民事欺诈行为人有欺诈的意思,也有真实的交易意图,该欺诈行为是为了完成交易行为的履行,合同诈骗的“诈”本身是一种骗,没有履行交易行为的意图。二者的区别具体如下:

(一)在履约能力方面

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往往缺乏履约能力,为了达到欺骗对方,骗取对方财物的目的,不得不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证明自己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而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一般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或者有合理自信认为自己将来具备履约能力。只是在签订合同后,因为某些客观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

(二)在履约行为方面

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而通常都不会有履行合同的行为,即使有部分履约行为,往往也是以此进一步诱骗对方当事人,从而占有对方更多的财物。民事欺诈时,行为人在获取不法利益的同时,一般还会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在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方面

可以从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的,可被视为非法占有:(1)携带款项逃跑的;(2)挥霍款项,致使无法返还的;(3)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款项,或者致使款项无法返还的。

(四)在事后处理的态度方面

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合同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后,如果行为人不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而是百般推脱责任,甚至逃之夭夭,均应认为行为人有合同诈骗的故意。与此相反,如果行为人案发前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来减少对方损失,或者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则不能认为行为人有合同诈骗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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