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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与三星的5G专利无效案,华为赢了,但要撤回起诉,法院SAY NO
发布:2020-07-26 11:15:23 作者:孙敏  

案件情况: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简称三星会社)拥有名称为“用于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发送和接收随机化小区间干扰的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00880007435.1)(简称本专利),于2008年1月7日申请(最早优先权日为2007年1月5日),于2014年7月23日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针对本专利,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第336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享有相应的优先权,华为公司的相关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华为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不同时隙产生不同的正交码”的技术特征并未被记载于在先申请文件中,故其不能享有相应的优先权。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华为公司的该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为公司的其他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华为公司针对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三星会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华为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7日以其与三星会社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法院书面请求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5G技术的基础专利,本专利的有效性与我国通信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三星会社有关本专利享有优先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是否可享有优先权的认定有误。虽然华为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但准许其撤回起诉将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故本案不具备裁定准许华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充分条件。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我们日常的代理案件,很少见到原告方或上诉人要求撤回起诉或上诉而不被允许的。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必须正当、合法,在本案中,涉及到了专利权的问题,一般来说,是因为某个在先的专利阻碍了后面需要新申请的专利,或者有可能造成侵权,才去申请专利无效,华为和三星在案件进行中达成了和解,有可能是双方就该项专利技术上达成了技术合作,也有可能达成了交叉许可协议,背后的故事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因此不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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