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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刷流量”原被告均被法院处罚
发布:2020-07-26 11:14:20 作者:孙敏  

大家网购的时候一定会看看销量看看评价,殊不知,销量和评价也有刷出来的。

案例,常某某为许某提供网络暗刷服务,许某共向常某某支付三次服务费共计一万余元。常某某认为,根据许某指定的第三方CNZZ后台数据统计,许某还应向常某某支付流量服务费30743元,许某以流量掺假提供的网络暗刷服务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不同意支付,常某某起诉许某,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暗刷流量”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底线,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进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应属绝对无效,并对原被告进行罚款。

原告在起诉的时候,一定没有咨询律师,自己这种暗刷流量的行为,是否合法,其所谓的权利能不能受到法律保护,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流量能起到广告效果,暗刷行为显然违反了该规定。暗刷流量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产业秩序,对于真正致力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人来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不利于网络治理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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