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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合法性
发布:2020-07-26 11:05:10 作者:朱崇坤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经常要与投资企业签署合同,承诺给予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需要进行认真研究与分析,因为大部分的优惠政策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法兑现合同,损害政府招商引资信用。

(一)土地“以租代征”问题

“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由于目前国家加强了对土地使用的管理,大量土地难以通过正常方式被加以利用,所以许多地方政府就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这种做法规避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等法律规定,在规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同时,此种行为也严重破坏了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二)税收优惠问题

政府为吸引客商投资,大多采取税收优惠,其优惠条款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对投资方的税收进行减税、免税或退税;二是投资方先依法缴纳税款,再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财政支持、财政奖励等方式返还给投资方。

税收减免,虽然地方政府可以自行操作,但是此种优惠严重违反了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因此,相关的税收优惠,无论政府怎样变通,财政补贴、财政支持、财政奖励的本质就是变相的减税、免税或退税,相应的约定同样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特权待遇问题

除了在土地以及税收方面的优惠外,许多地方政府还许诺给企业家或投资者某些特权。 比如有的地方政府就规定:对投资 1000万以上、年纳税 80 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可享受相当副县级四档的基本工资待遇;对投资 300 万元以上,年纳税 2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法人代表,聘用到经济部门兼职,发给副科级四档基本工资,同时还可以协商推荐任县政协委员;对连续 2 年纳税 50 万元以上,可安排法人代表的 1 名年龄、学历等条件符合规定的子女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并应承外来投资企业,由招商部门代办一切审批手续,对外来投资客商的车辆只纠章、不罚款,甚至有的地方政府私下规定,对于到当地投资的企业,相关人员嫖娼时,地方政府也予以保证安全,诸如此类的特权待遇,林林总总。这些优惠政策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损害了人民权益和地方政府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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