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资促进
招商引资的争端解决
发布:2020-07-26 11:03:17  

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11条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列为行政协议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该项司法解释出台后,以政府为被告的特许经营协议纠纷只能得到行政庭审理了。相关专家提出,这一规定给社会资本未来依靠司法途径获得救济蒙上了一层阴影。

有的专业人员指出,该项规定的出台给招商引资,尤其是PPP模式的推广带来了新的问题。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对特许经营协议做出界定,但是特许经营协议被定性为行政协议,即民与官的协议,与PPP模式所宣称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存在本质的矛盾。

行政协议的双方是不平等的关系,是政府为了实施行政管理而与相对人达成的协议;而民事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关系,政府虽然作为一方,但也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合同。本身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就在特许经营和PPP合同的边界区分上各执一端,齐头并进,最高法院从合同性质上再插一杠子,把特许经营合同纳入到行政合同的审判范围内,让PPP的江湖更加险恶。难怪有的专家感叹:中国式PPP,在特许经营协议和PPP合同关系不清,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定性不当的法制基础上,前途如何,令人堪忧。即使是特许经营协议被认定为行政合同,投资者可以据此对政府或政府职能违约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是投资者违约,政府部门在起诉时还是需要提起民事诉讼。同一行为,会引起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对于这个领域的问题,尤其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加强分析与研究。

相关推荐

关注企业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