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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悲催并购案”庭审记录曝光:虚增收入35亿,利润 4.4亿!董事长被判无期!函证
发布:2020-07-26 10:26:55  

一个谎言的背后往往要用无数个谎言来弥补。一旦踏上造假之路,将不得不继续狂奔,无法回头。

虚增收入35亿,利润 4.4亿!询证函、访谈全是假的!始作俑者最后被判无期,敢“碰瓷”上市公司,定叫你有去无回。只是,这让那两个财务造假几百上千亿的上市公司董事长情何以堪。  

宁波东力信披违规,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曾经令市场震惊的宁波东力21亿元并购诈骗案终于尘埃落定。

7月14日晚间,宁波东力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简称《告知书》),针对宁波东力、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调查完毕,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年富供应链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年富供应链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年富供应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年富供应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徐梓栋、秦理、林文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宁波东力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宁波东力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徐梓栋、秦理、林文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宋济隆、宋和涛、罗岳芳、陈一红、陈晓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以下简称《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分别釆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徐梓栋、秦理、林文胜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徐梓栋、秦理、林文胜分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宁波东力、年富供应链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宁波东力与年富供应链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15年12月17日,宁波东力开始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初定重组标的为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实业)因年富实业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子公司牵涉诉讼等问题,经交易各方商定,将年富实业相关业务整合至年富供应链,并通过引入投资方补足资金占用,年富实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完整纳入年富供应链合并报表,重组标的更换为年富供应链。2016年12月12日,宁波东力董事会审议通过重组方案。12月13日,宁波东力披露《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草案)》),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等12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年富供应链100%股权。

宁波东力2015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净额为107,921.90万元,本次交易拟购买年富供应链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216,000万元。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净额占宁波东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7月15日,宁波东力披露《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同时披露重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7月17日,交易双方完成了年富供应链100%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资产重组完成。宁波东力于2017年8月将年富供应链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二、年富供应链及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年富供应链的主要财务造假行为如下:

(一)年富供应链虚增收入、利润的情况

1.年富供应链虚增出口代理服务费收入和利润

年富供应链总额法计价的出口业务涉及三个环节:一是内贸环节,境内客户将货物以出口委托价出售给年富供应链;二是出口环节,年富供应链将前述货物以报关价出售给年富供应链的香港子公司升达(香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或香港孙公司联富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富);三是外贸环节,升达或联富再将前述货物以境外销售价销售给客户的境外子公司或关联方。正常的业务模式下,报关价和境外销售价均等于出口委托价,代理服务费按照出口报关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经查,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在与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嘉科)的出口业务中,年富供应链虚构《补充协议》和《境外供应链服务协议》,在出口环节以服务费的名义,将货物(仅整机,不含物料)的价格在出口委托价的基础上虚增1%、3%或5%,形成报关价。在外贸环节以服务费的名义,将全部货物的价格在报关价的基础上虚增1.95%,形成境外销售价。境外销售价与出口委托价之差为虚增收入,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其中,2014年虚增营业利润3,627.41万元,2015年虚增营业利润9,114.41万元,2016年虚增营业利润3,181.41万元,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1,352.71万元,2018年1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104.59万元。

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在与贵州财富之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财富)的出口业务中,年富供应链在外贸环节虚增境外销售价格,其中2017年9月至11月还在出口环节虚增报关价格,由此虚增对贵州财富的出口代理服务收入,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5,468.21万元,2018年1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1,599.86万元。

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在与遵义市水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世界)的出口代理业务中,年富供应链在外贸环节虚增境外销售价格,由此虚增对水世界的出口代理服务收入,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利润1,745.52万元,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3,236.17万元,2018年1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928.57万元。

2.年富供应链虚增境外代采业务收入和利润

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通过虚构与财富之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财富)的境外代采业务虚增境外代釆业务收入。香港财富配合年富供应链进行无实际业务的购销。其中,2017年虚构收入200,682.96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9,528.42万元;2018年1至3月虚构收入117,175.99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3,726.14万元。

综上,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虚增营业收入348,217.81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43,613.43万元。其中,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3,627.41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3,627.41万元,占年富供应链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84.50%,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9,114.41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9,114.41万元,占年富供应链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71.96%,2016年1至9月虚增营业收入3,678.45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3,678.45万元,占年富供应链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75.64%;2017年虚增收入107,040.43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10,121.87万元,占宁波东力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56.54%;2018年第一季度虚增收入119,809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6,359.16万元,占宁波东力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108.72%。

(二)年富供应链虚增应收款项的情况

宁波东力在2018年8月29日公布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中披露,“根据年富供应链高管等人员的交代以及公安机关对客户的调查取证,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其他应收账款的情形”。

根据《刑事判决书》(〔2019〕浙02刑初138号)、《刑事裁定书》(〔2020)浙刑终70号)和宁波容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年富供应链因经营不善,形成对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PSONS公司共计31,653.62万元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年富供应链未计提坏账准备,而是将上述坏账转为年富供应链对其关联公司的虚假应收款项,由此在2016年9月30日虚增应收款项31,653.62万元,在2017年和2018年第一季度虚增应收款项31,653.62万元,导致宁波东力披露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年富供应链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宁波东力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与世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远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毅)、威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隆)、天逸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逸通)、云路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路泰)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并称"以上关联方系上市公司质疑其为关联方,案发后,经李文国和年富供应链高管团队交代,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属实”。

世博、威隆、远毅、天逸通、云路泰均为香港注册公司,由时任宁波东力副董事长李文国实际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公司系宁波东力的关联法人,上述公司与宁波东力子公司年富供应链发生的购销业务属于关联交易。2017年年富供应链与世博、威隆、天逸通、云路泰发生的销售、釆购商品交易总额分别为157,313.76万元、61,626.76万元、90,323.13万元、18,709.93万元,均占宁波东力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

年富供应链隐瞒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导致宁波东力2017年年度报告未按照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李文国作为年富供应链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是上述财务造假行为的决策者,并在披露的含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杨战武作为年富供应链总经理,全面负责年富供应链业务工作;刘斌作为年富供应链财务总监,在披露的含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处签字;杨战武、刘斌是上述财务造假行为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徐梓栋、秦理、林文胜作为年富供应链高级管理人员,与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共同组成执行委员会作为决策执行机构,知悉并参与上述财务造假行为。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年富供应链的财务造假行为仍在继续。2018年4月24日,宁波东力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宋济隆、宋和涛、李文国、罗岳芳、刘斌、杨战武、陈一红等人在董事会决议和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陈晓忠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中保证“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东力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以上事实,有宁波东力相关公告,年富供应链提供的财务资料、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相关客户提供的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司法裁判文书,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

证监会认为,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年富供应链作为重组标的系《重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各方”,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存在虚假记载。年富供应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年富供应链各期财务报表虚增利润均达到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70%以上,涉案数额巨大,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李文国作为年富供应链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决策、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杨战武、刘斌分别作为年富供应链总经理、财务总监,积极组织、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是年富供应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徐梓栋、秦理、林文胜作为年富供应链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并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是年富供应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宁波东力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时任年富供应链董事长、宁波东力董事李文国全面负责决策、组织、实施上述财务造假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时任年富供应链总经理、宁波东力董事杨战武和时任年富供应链财务总监、宁波东力董事刘斌积极组织、参与上述财务造假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李文国、杨战武、刘斌是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宁波东力时任董事长宋济隆全面管理公司事务,时任总经理宋和涛兼任年富供应链董事,主管包括年富供应链在内的相关事务,时任董事罗岳芳、独立董事陈一红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晓忠兼任年富供应链董事,上述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保证宁波东力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年富供应链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徐梓栋、秦理、林文胜知悉并参与实施上述财务造假行为,与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该三人是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庭审记录曝光诈骗细节
 

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文国通过钟某介绍,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董事长宋某1、董事会秘书陈某1洽谈宁波东力并购年富实业事宜。洽谈过程中,李文国隐瞒年富实业存在巨额虚假应收账款,虚假承诺未来三年创造8-9亿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利润,骗取宁波东力于当月与其签订交易价格为20亿元至23亿元的《购买资产意向书》。之后,宁波东力委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某律师(上海)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进驻年富实业进行尽职调查。

为非法获取高额并购款,年富实业及其下沉后的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成立以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为核心的并购三人小组,负责具体并购事宜。为尽可能提高公司估值,李文国要求年富供应链相关部门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事先伪造的虚假的对关联公司的巨额应收账款等财务数据,并继续制造公司与相关客户的虚假业绩。期间,被告人杨战武及徐某2等人指使多人冒充关联公司负责人,向中介机构掩盖前述巨额应收账款虚假的事实。被告人杨战武及徐某2等人又要求客户配合其公司制造、隐瞒虚假业绩,被告人刘斌主管的财务部门与徐某2、秦某配合形成大量虚假财务数据,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等人提供的虚假财务数据及杨战武、秦某、徐某2等人找来冒充的关联公司负责人的虚假陈述作出了年富供应链按收益法估值为21.8亿元的错误评估报告。

6.证人唐某1(立信会计事务所审计十二部经理)的证言,证实宁波东力并购年富供应链时其参与对年富供应链财务审计,审计过程中所有财务资料都是年富供应链提供的,尽调过程中也向年富供应链客户发过函调,没有发现年富供应链存在重大财务问题。

7.证人童某(立信会计事务所)的证言,证实立信会计事务所系本案并购期间的审计单位,其参与了尽调工作的资产审计工作,主要是发函询证和大客户现场访谈。访谈了晨宇公司总经理徐某1、远毅公司总经理顾某2、世博公司总经理陈某2、威隆公司总经理邓某2,四人均表示与年富供应链公司只存在业务往来,没有其他关联关系。

8.证人王某1(国信证券经理)的证言,证实宁波东力并购年富供应链项目由国信证券任独立财务顾问,其系该项目负责人。业务尽调方面其公司负责为主,公司并购项目部经理刘某2在现场访谈中没有发现年富供应链与世博、威龙、远毅等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9.证人刘某2(国信证券公司)的证言,证实其辅助杨某某做尽调工作,主要是对年富供应链披露的业务、财务、工商等进行了解、核实,其公司主要负责业务尽调,包括访谈(访谈对象为年富供应链公司高管)查询(网上公开查阅)、走访(年富公司供应商、客户)等流程。走访过世博、威隆、远毅、晨宇四家公司,留有走访记录,没有发现关联交易。

10.证人王某2【国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证实其律所受宁波东力委托协助并购。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其律所发现年富实业公司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在短期内解决,就在券商国信证券主导下,将年富实业所有资产、业务全部下沉到其全资子公司年富供应链,再由东力来并购。在之后尽调中,没有发现大的问题。

12.证人赵某4(年富供应链财务部副总监)的证言,证实:(1)2015年7月开始根据刘斌指示进行财务报表技术处理以粉饰公司业绩,主要是通过在深圳兴飞公司、上海锐嘉科公司、贵州财富之舟公司等单位虛增应收款来实现。2014年至2018年6月,虚增应收账款7.8亿元左右。立信会计事务所发询证函主要有两次,一次是宁波东力并购前,我主要跟业务部朱青对接;一次是2017年公司年审,其主要跟业务部易某1对接。(2)在上市并购尽调时,会计事务所发了200份左右的询证函,通过要求是90%以上,其会即时与事务所联系具体回函数,并把情况发给杨战武、徐某2、刘斌、赵某2等人,他们会去协调。一般当客户提出来账面数据存在差异等不愿意盖章回函时,公司会向客户发一份说明函,上面载明“若询证函上的数据与贵公司目前账面的实际数据存在差异,我司保证并确认本次询证函仅用于本次审计使用”。这样客户公司一般会盖章回面。(3)年富供应链财务部在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并将虚假财务报表提供给宁波东力。其详细陈述了三次虚假财务报表的差额,与邓某1陈述一致。

15.证人邓某1(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财务中心结算部高级经理)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斌指使其调高商品价格虚增利润的事实。其与客户财富之舟和锐嘉科的财务员对账发现升达和联富国际与财富之舟、锐嘉科之间存在阴阳合同;年富供应链实际出口报关价格,与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出口价格有差异,是刘斌指令其将销售合同的系数调高,抬高商品销售单价虚增利润。2017年5月份,年富供应链的执委会决议,升达和联富国际还制作过对财富之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虚假贸易合同,虚增盈利9400多万元的事实;

20.证人沈某(贵州财富之舟公司深圳分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其自2016年10月起任贵州财富之舟公司深圳分公司应收会计,主要职责是确认客户到款,申核销售出库。其公司自2014年起与年富系列公司有业务往来,目前年富公司尚欠其1亿元左右。其确认2018年初尽调机构国信证券向其公司发出的询证函,经其对账,询证函数据与真实数据都不一致。其或谢凤铃就按惯例在询证函上盖“相符”,当时对数据没核实过。

21.证人郑某(上海凡卓财务副总监)的证言,证实了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应收款的事实。其证实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发给其公司的询证函显示,截止2016年9月30日,凡卓公司尚欠深圳年富实业公司和深圳年富供应链公司及升达公司共计4516万人民币,但凡卓实际只欠2853万人民币。因年富供应链公司业务部总监王雁与其沟通让其配合盖章,说询证函只是给会计事务所复核账目用的,两个公司最终的账目结算以对账单为准,其遂指示经办人员在询证函上盖章寄给了会计事务所的事实;

22.证人苗某(上海云丞聚智能公司)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创办上海云丞聚智能公司并任董事长。其公司与年富供应链有进出口业务往来,年富供应链公司收取千分之五代理费。其公司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发送的关于年富供应链及其合资子公司询证函中盖章过,但与实际数据有差异。截止2016年9月30日,其公司实际欠年富供应链377万元(真实数据差异不会超过1000万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其公司实际欠年富供应链2127万元(真实数据差异不会超过3000万元),但立信公司询证函显示其公司欠2.54亿元。

28.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战武指使其冒充关联公司负责人欺骗尽调人员的事实。其陈述了2016年徐某1带其去年富公司见了年富公司的总裁杨战武,杨战武请其帮个忙,具体让跟年富公司的财务总监刘斌对接,刘斌让其看了年富供应链与世博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和营收情况的数据,并要求其代表世博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对券商提供的虚假财务数据表示是真实的,并否认世博公司系年富体系公司的关联公司的事实;

29.证人顾某1的证言材料,证实被告人杨战武指使其冒充关联公司远毅有限公司负责人欺骗尽调人员的事实。其陈述,2016年,年富公司总裁杨战武让其帮个忙,具体年富公司的财务总监刘斌会跟其对接的。被告人刘斌让其到时候代表远毅有限公司按照年富公司一名女员工交给其事先准备的U盘里的文档内容回答尽调人员现场访谈问题,其按照刘斌的要求回答了尽调人员问题的事实;

4.缴获的陈某2、顾某2、邓某2等人的名片、《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货物供应商实地走访访谈纪要》等书证,印证了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徐某4等人指使他人冒充世博、威隆、远毅3家香港关联公司负责人应对尽调人员现场访谈,掩盖年富供应链伪造虚假的应收款、虚增利润的事实;

5.年富供应链内部修改系数后系统截图、《往来账项询证函》、《询证函汇总表》、《证明函》等书证,证实了年富供应链以虚增的应收款数额向客户发出《询证函》,又以《证明函》的形式协调客户配合其虚假询证,从而欺骗审计机构虚增利润的事实;

1.同案参与人秦某(另案处理)的供述,证实了在李文国的指使下高管团队隐瞒亏损、虚增利润骗取宁波东力并购、增资和担保,其所在金融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制造整套虚假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包括虚假的采购合同、虚假发票、虚假境内收货单,向银行申请信用证,在境外贴现融资用于填补之前的亏损的事实。

当时年富供应链为收购有个三人核心小组,由李文国、杨战武和刘斌组成,其作为公司金融中心的负责人,就是按照杨战武和刘斌的要求提供相关帮助。在尽调过程中,刘斌为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的财务数据要求,需要资金走账,如果资量大他就会找杨战武来协调,杨战武会把其叫到办公室,叫其想办法解决。其就和团队商量如何挤出资金走账,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以虚构的贸易将资金打给客户的香港关联公司,然后这些客户的香港关联公司再以虚假的贸易将钱打给升达等我们的香港子公司,二是以虚假贸易形式把资金打出去,而账上就挂着应收款。

在尽调过程中,杨战武打其电话,跟其说尽调需要实地见晨宇、世博、远毅、威隆国际这四家香港关联公司的负责人,杨战武找来几个人冒充着几家公司的负责人来应付访谈,其中一个顾某1对业务不懂,需要其给他讲解下这几家公司的业务背景情况。尽调核心依据就是公司的财务报表,当时收购尽调需要对很多公司的客户进行函调,调查公司的业务和应收款是否真实,杨战武和刘斌跟其沟通过,要其协调客户配合做好函调工作。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富裕公司、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文国作为上述两家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战武、刘斌作为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亦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犯罪行为造成被害单位巨额经济损失,应依法从严惩处,故对被告人李文国不予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杨战武、刘斌有自首情节及本案具体情况,依法对被告人杨战武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斌予以减轻处罚。本案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单位、被告人予以退赔。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要求追赃挽损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被告单位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被告人李文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杨战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9年6月29日止);

五、被告人刘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8年1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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