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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梅:浅析汽车融资租赁法律实务
发布:2020-08-15 17:48:58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2日发布了《关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涉嫌违规开展业务的风险提示》,表示近期收到有关方面来电、来函反映,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存在以融资租赁业务名义实际从事发放汽车抵押贷款业务,涉嫌违规开展业务,并郑重提醒承租人,在签订相关合同前,要仔细核实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了解法律、法规中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规定,评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受不实宣传诱惑,对合同条款审慎把握,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风险提示中,山东金融管理局基于今年新颁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而做出如上认定。
  融资租赁业务,顾名思义,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融资租赁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汽车融资租赁即是通过与银行和加盟商的资金融合,向汽车厂商购买客户指定汽车,加以保险公司配合,满足客户的购车需求,并收取租金以回报银行和加盟商。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和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在法律关系、当事人主体等方面均存在本质的区别。(一)法律关系不同。汽车融资租赁是以汽车为标的物,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属于租赁关系,承租人缴纳租金仅获得汽车使用权。汽车抵押贷款则是以货币为标的,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系借贷关系,借款人使用借款购买车辆并将其抵押给金融机构。(二)所有权获得不同。汽车融资租赁关系中,融资租赁公司享有汽车的所有权;而汽车抵押贷款关系中,借款(购买)方享有汽车所有权。(三)合同主体不同。汽车融资租赁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两个合同关系;汽车抵押贷款关系中存在两方主体,一个主合同和一个担保合同。
  《暂行办法》对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和负面活动清单进行了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业务包括:(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经营租赁业务;(三)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融资租赁公司不可经营业务包括:(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上述规定体现出要求融资租赁行业回归本源,不得违法涉足金融业务的立法目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许可以及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禁止直接或变相从事汽车抵押贷款业务。
  近年来,汽车融资租赁平台与消费者,准确的说,应该是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日益攀升,部分消费者往往认为融资租赁平台存在欺诈,自己陷入了“买车变租车”的骗局,于是向法院主张判处汽车融资租赁平台欺诈的诉求,但极少被支持。也有些案例中消费者在租赁期间将汽车转卖第三方的行为也被认定为其不享有汽车产权等等。上述案例中消费者的诉求反映出其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性质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想当然地认为自己享有融资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可自行对该汽车进行处置,而无需征得融资租赁平台的同意。因此,消费者有必要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在接洽融资租赁业务之初,应认真研读融资租赁合同条款,有疑问的地方可由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时还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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