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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公交车坠湖事故中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
发布:2020-07-26 10:56:55 作者: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裘卫国 律师  

根据新浪网报道,2020年7月7日12时许,安顺市一辆车牌号为贵G02086D的2路公交车从安顺火车站驶向客车东站,在途经虹山湖大坝中段时,冲破石护栏坠入湖中。经全力搜救,共搜救出 37 人,其中受伤 16 人,无生命体征 20 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1人。初步查明,驾驶员张某钢,男,52岁,安顺市西秀区人,执A1驾照,1997年至今一直在驾驶2路公交车,该公交车隶属于安顺市公交总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交公司)。

同时,随着事故发生时监控录像在网络上曝光,人们对于张某钢在公交车行驶车速不快,变更了一次车道后,突然大幅度左拐,跨越4条车道冲进湖里的诡异操作产生疑问,网络上关于张某钢故意驾车坠湖观点也得到多人附议,甚至在网络上出现了张某钢的女儿去年因高考失利,投湖自杀的传闻。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已经着手对事故进行调查,相信不久会公布调查结果。

此次事故中,公交车隶属于安顺公交公司,张某钢是该公司员工,依照法律规定,安顺公交公司应当对此次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此次事故是否为张某钢故意造成,安顺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有所不同,具体分析 理由如下:

  1. 一.安顺公交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媒体报道情况,张某钢是安顺市公交总公司的职工,此事故是张某钢工作时间内,驾驶隶属该公司的公交车,在该公司经营的公交线路行驶中发生。基于上述事实,笔者认为,此次事故属于在张某钢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并且笔者认为,若此次事故非张某钢故意造成,即使张某钢存在重大过失,其本意也是为了完成的工作任务,为安顺公交公司获取利益所造成,属于法律规定的“因为执行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情形,安顺市公交总公司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1. 二.安顺公交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此次事故若是张某钢故意造成安顺公交公司不应当承担损害侵权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承担员工过失行为侵权责任的条件为,损害是员工“因为执行单位工作任务造成”,此次事故若是张某钢故意造成,则从主观目的上看,张某钢不是为了完成的工作任务,为安顺公交公司获取利益的目的,从客观行为看,张某钢驾驶公交车坠湖的行为,也不属于完成工作任务内容,并且该行为也未给安顺公交公司带来收益,该公司也是此次事故的受害者,因此,即使此次事故发生在张某钢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不应当认定为张某钢因执行安顺公交公司工作任务所造成,该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此次事故若是张某钢故意造成安顺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此次事故若是张某钢故意造成,安顺公交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并不是说在此种情况下,安顺公交公司任何赔偿责任均不承担。此次事故中,按照交易惯例,公交车的乘客乘坐上该车辆时,其与安顺公交公司成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安顺公交公司负有按照约定期间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规定,此次事故若是张某钢故意造成,则不属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因此,安顺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1. 三.安顺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项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顺公交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为:(一)赔偿乘客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二)赔偿乘客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三)造成乘客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四)造成乘客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五)造成乘客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按照贵州省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每年34404.00元计算,此次事故中死亡的乘客,其近亲属依法可以要求安顺公交公司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数额为688080元。

     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安顺公交公司对此次事故伤亡旅客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实践中一般参照前述侵权损害赔偿项目进行计算。另外,虽然,《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已经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民法典》尚未生效,现行的《合同法》未规定违约造成人格权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损失,因此,此次事故伤者或死者近亲属若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安顺公交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时,不能要求该公司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公共交通的运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一刻也不能疏忽,稍有松懈均可能酿成重大事故,此次事故发生,对运输企业敲响了警钟,希望运输行业从业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工作,采取积极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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