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治理
朱崇坤:论对公民创业劳动的人权保护
发布:2020-07-29 00:25:55 作者:朱崇坤  

内容摘要:各国均将劳动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权是民主自由权利的基础,是生存权的前提和保障。从现有的劳动权理论看,受保护的劳动权均为劳动者的直接劳动,如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其实,除了前述劳动内容外,还有一类重要劳动内容在我国尚未引起理论界的重视,这就是公民的创业劳动。在我国现阶段,尤其是在生产力尚不发达的特殊历史时期,应将公民的创业劳动视为公民劳动的重要内容,并从人权的高度加以保护,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关键词:公民 劳动 创业 人权保护

   劳动是人改变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活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因此,目前各国均将劳动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权是民主自由权利的基础,是生存权的前提和保障。劳动权没有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就会受到威胁,其他权利也就难以实现。[1]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根据目前的人权理论,劳动权包括就业权、劳动报酬权、福利待遇权、就业训练权、受职业教育权、休息权、休养权、休假权、退休权、社会保障权、企业民主管理权、男女同工同酬权、创造性工作受鼓励和帮助权等。[2]

从现有的劳动权理论看,受保护的劳动权均为劳动者的直接劳动,如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其中脑力劳动又包括科学技术劳动和经营管理劳动等。其实,除了前述劳动内容外,还有一类重要劳动内容在我国尚未引起理论界的重视,这就是公民的创业劳动。在我国现阶段,尤其是在生产力尚不发达的特殊历史时期,应将公民的创业劳动视为公民劳动的重要内容,并从人权的高度加以保护,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一、对我国公民创业劳动进行人权保护的必要性

在我国,公民创业活动既包括公民个人投资,成立个体工商户,以本人或家庭经营为主的创业活动,也包括个人投资后成立企业,雇佣他人劳动,同时自己也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创业活动,还包括自己只投资参与企业设立,并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创业活动。

(一)公民创业包含着劳动的实质内容

在我国,由于长时期受马克思的经典劳动价值论的影响,一直只把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生产劳动视为劳动。以后,经过艰苦的理论探讨与突破,脑力劳动也被视为劳动。但实际上,公民的创业劳动更是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创业者,创业者的劳动贯穿于企业创办及经营的全过程。为了创建企业,创业者要进行市场调查,充分收集、科学分析和正确使用各种市场、社会及政治信息,制订可行性研究计划,对是否投资,以及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决策做出后,创业者要筹备企业的设立,进行场地准备,建设生产与经营场所,购买设备,聘请生产与技术人员。企业设立后,要组织生产与经营,进行技术开发、渠道建设,处理企业内外部的各种生产、经营及交换关系,同时还要处理与政府及社会的管理及协调关系。

公民的创业劳动包含着比普通的生产劳动及脑力劳动更复杂的劳动。与一般直接生产劳动、科技劳动、管理劳动相比,创业劳动具有更多的非常规性、非重复性、非程序性,从而具有更大的艰巨性、复杂性、创造性和风险性。作为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和风险,始终要付出特殊劳动。有学者在分析经营者劳动的特殊性时指出:经营者的劳动是一种高智能型的劳动、开创性的劳动、风险性的劳动、超时性的劳动。[3]

(二)公民创业劳动是公民个人生存与发展权的基础

人类要追求美好生活、要获得自身的解放和发展,首先必须解决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资料问题。正如劳动权是公民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一样,在国家不能充分保障就业的情况下,国家允许并支持公民创业,也是公民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国家在现代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保障公民劳动及社会稳定方面,国家的作用不可或缺,但是仅仅依靠国家提供全部公民的就业机会是远远不够的。在国家不能提供充分就业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公民自行创业,公民的生存就无法得到保障,更勿论发展。公民基本生存得不到保障,国家的稳定就受到极大挑战。在社会化生产过程中,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允许公民创业,创造环境让公民自行参与到经济生活中,通过自己直接劳动或组织生产,创造劳动成果,参与社会交换与交流,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使自己也获得生存与发展的物质保障。同时,通过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了人生价值,在更高的层次上,满足了自己全面发展的需要。

(三)公民创业劳动是其它公民劳动的保障

通常意义上的劳动权保护,最主要的是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普通劳动者就业需要有就业岗位。由于公民的劳动权是一种社会权,其实现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国家必须为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积极创造条件和机会。以前,由于我们机械理解经典劳动价值论,为了防止出现剥削,全民工作均由国家组织提供,实行所谓的“一大二公”。但社会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仅靠国家组织国营或国有单位提供就业机会是远远不能满足公民的劳动需要。以国家为主体提供劳动机会,不但存在着严重的就业机会短缺,同时还不能充分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

在国家提供的就业机会不足的情况下,要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国家就应当创造环境与机会,让公民自行创业,或直接劳动,自行解决劳动问题,或者创立企业,为其它公民提供劳动机会。没有公民的创业劳动,没有就业岗位与工作机会,其它劳动权无从谈起。在这个意义上,公民的创业劳动具有基础性和保障性,对于国家的稳定,社会的进展,人权的保障,均具有重要作用。

二、对我国公民创业劳动人权保护的不足

如上所述,对于公民的创业劳动,应当象普通劳动权一样,视为劳动权的重要内容,并从人权的角度,加以充分保护。但在我国,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公民创业劳动,一直得不到正确的对待,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领域均存在重大误区。这些误区,严重阻碍了公民创业活动的开展,使公民正当的创业权利得不到保障,进而影响了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

(一)理论上的误区

长期以来我国由于受经典政治经济学和劳动价值论的影响,一直把私有制与雇佣劳动视剥削行为的“万恶之源”,无论是在社会伦理中还是社会制度中,均进行无情打击和严厉压制。但是,我国发展的实际,使我们不得不对一些经典理论进行了重新认识。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对以公民创业为主的私营企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支持与发展,以解放并发展生产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与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在改革开放之初,还是改革开放经历几十年的今天,在我们的思想深处,仍然没有对私有制、雇佣劳动以及剥削进行理性分析和科学认识,对私营经济仍存在严重误解。

在改革开放初期,1989年8月2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私营企业主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在改革开放二十年以后的2000年,《真理的追求》第6期刊登了曾担任人民日报副主编的张云声同志题为《共产党员要在劳动与剥削之间划清界限—谈谈为什么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文章,其中提到,“共产党是领导人民革命、搞社会主义的党,不是领导人民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党,不吸收资本家人党是很自然的事。”“现在,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为了集中精力解决这一主要矛盾,允许私人资本的存在,但仍存在阶级斗争。而这一斗争的实质,仍然是劳动与资本这一对矛盾的产物,即建立在劳动创造物质文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与走向吞食别人剩余劳动的资本主义之间的矛盾。”[4]上述提法虽然是作者的一人之见,但是其观点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

另外,由于从思想意识上,把从事独立创业的公民视为对立面,在政治生活上,许多人对私营企业主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就格外提防,进而限制私营经济的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私营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私营企业主必然提出政治上的要求。现在有的私营企业主既保持资本拥有者的地位,又要求加入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就是一种反映。有调查材料说,有的私营企业主甚至提出了中国今后发展道路的政治主张,设计了“有中国特色的相对私有化进程”的改革方案。有的说:“今后进入各级政权领导班子的将是一大批私营企业主,不能再把私营企业主搞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花瓶。”[5]这种动向值得我们注意。

(二)实践上的缺陷

由于理论上的误区,把同为社会主义建议者的公民创业者视为资本家,把其在社会化大生产中,正当地雇佣劳动者的行为视为剥削,这导致了我国目前对以公民创业为主的私营企业普通存在的矛盾心理,一方面,要利用私营经济发展我国的生产力,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对私营经济又要进行制约与限制。

首先,行业准入存在禁区,产业层次低。目前,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政策差异。尽管有些产业领域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不准私营投资经营,但由于部门或地区垄断经营的存在,民营资本往往难以进入或者很难充分进入,尤其在基础设施、大型制造业、金融保险业、通讯业、教育与医疗业等社会服务业以及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投资民营企业进入很少。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制造业、为居民生活提供服务的批发零售业、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公路运输业等一般性竞争领域,农业主要集中在以家庭为主的畜牧业等。此类产业层次较低,产品附加值不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不强。[6]

其次,民营企业融资难。民营企业不但直接融资渠道狭窄,从银行的直接贷款难,而且间接融资也困难。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相对国有经济的融资存在机会少、规模小、期限短、品种少、担保难、成本高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第三,税收与社会负担重。在税收政策方面,目前我国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所承担的税费负担不同,公民创业要承担各种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复杂的税负,与国有企业相比处于不利地位。在社会负担方面,国家加强了对普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但将责任均转压到雇佣此类劳动者的企业身上,创业的公民要承担着巨大的社会压力。

第四,受强势政府控制过严。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已经开始调整,通过政府体制改革,政府职能有所转变。但仍受到遗留传统体制的影响,民营经济备受行政权力的控制,无论是在行政审批,行业管理等方面,行政权力均处于支配者、管理者的角度,民营经济作为被管理的客体,处于明显弱势地位。

三、对公民创业劳动的理性认识

要破解上述理论误区,解除对公民创业的实践制约,必须要公民创业进行理性分析和科学认识,消除对公民创业的误解,进而从人权的角度,对公民创业劳动进行保护并加以促进。

(一)正确认识剥削

由于我们受经典政治经济学的影响,长期以来,一直把剥削与私有制,以及雇佣劳动者结合起来。诚然,在私有制制度下是存在严重剥削,马克思从解放无产阶级的角度,批判私有制以及资本主义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革后,对传统的剥削理论应当有新的认识。

要想正确认识剥削,必须要先了解剥削的内涵。现在对剥削有着各种各样的定义,如《政治经济学辞典》的定义为,“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辞海》的定义为,“指社会上一部分人或某一社会集团凭借私有的生产资料和货币资本,无偿地攫取另一部分人或其他社会集团的劳动成果,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前述对剥削的定义,均未揭示剥削的实质,笔者认为,剥削的核心是“不劳而获”或者“少劳而多获”,不管是其是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货币资本的拥有,还是通过政治特权的垄断。

如此以来,剥削就并不仅是私有制的产物,与私有制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公有制条件下依然存在剥削。在以前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产品的分配没有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事实上造成了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或不平等占有,最明显的事实是工农业产品之间长期进行着不等价交换,这种不等价交换本质上体现着工人对农民的剥削,形成了工农差别。另外,在按劳分配的实施过程中,劳动者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结果干坏者剥削了干好者,干少者剥削了干多者。公有制存在的另一个重大弊端是:公有财产私人消费。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应该是统一的,但在公有制下,少数拥有职权的人,能够支配、使用公有财产,并从中获益,如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等。这种不付任何代价的消费行为就是剥削行为。[7]

相反,公民投资创业的民营经济并不必然体现着剥削。如前所述。公民在投资创业的过程中,付出大量复杂的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从事生产经营与管理。这部分劳动力贡献收入并不体现任何剥削。公民投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必须要投入资本, 包括货币、房屋、机器设备等。资本与劳动力等要素共同创造财富,与劳动力要素一样,资本在其价值得到补偿的基础上,理应与其它要素共同分享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这部分资本贡献收入,也不体现剥削。公民投资创业,面临极大的风险,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可能盈利甚至获利颇丰,但也有亏损,甚至倾家荡产。如果将其获利都归于剥削所得,那么当其亏损乃至破产时,又由谁来替他们承担损失?风险收入与机会收入,就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所承担风险的补偿和奖励。这部分收入也不存在剥削。因此,公民创业而获得的收入与剥削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当然,如上所述,剥削的实质是“不劳而获”或者“少劳而多获”。有些创业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劳动力、技术等其它要素的贡献未予以尊重,未充分实施按要素贡献分配,则有可能存在对其它要素所有者的剥削。更有甚者,某些私营企业主个人私欲膨胀,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雇用劳动力,甚至采用体罚、殴打、延长工时等非人道的违法手段使用劳动力,则会发生剥削。[8]但是,此类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公民创业的私营经济中,在国有经济中,也同样存在此类现象,如管理层的收入远远高于普通员工,造成要素收入与要素贡献不符,也同样也是剥削。

(二)正确认识创业者的身份及政治地位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后,本来全体公民均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大家的身份与地位均是平等的。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尚不发达,相对落后的生产力不能满足全体公民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生活需求。在此情况下,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在国家法律的引导下,部分公民敢于冒风险,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投入到创业活动中,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物质财富以及精神财富,弥补国家创造就业机会的不足,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了国力的增强以及社会的发展,本来应当对此类创业的公民进行表彰与鼓励,但有部分人却将此类创业的公民视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对立面,将其视为洪水猛兽,认为此类公民将会发展成为与广大人民对立的剥削阶级。

与单纯的剥削阶段不同,这些创业的公民是响应党和国家的指示进行创业的,其创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解决自己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另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其它公民的生存与发展。其事业的根本利益与国家和广大公民的利益完全一致,不存在严重对立的问题。他们的身份永远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当然,在此过程中,会存在部分唯利是图的剥削者,但这只是少数。并且就是这少数份子,只要国家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依靠法治,依然可以对其进行规制与监督,其也不会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

(三)正确认识公民创业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

公民的创业不但解决了创业者自身以及其它公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同时,其创业活动对于国家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公民的创业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众所周知,目前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党和政府必须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利益,使民众能够安居乐业,充分解决其后顾之忧。在我国目前仅仅依靠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吸纳就业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人口就业需求的情况下,务必要促进公民自主创业,或创造企业吸纳人员就业。不论民营经济创造的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是多少,其只要吸纳大量人员就业,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就是巨大的。大量人员能够就业并满足其基本生存所需,就不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另外,促进公民创业,可以使广大有精力、有进取心的社会成员寻找到施展个人才能的舞台,满足其在事业方面的成就感。否则,这些精英层的人物也会构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其次,公民创业行为可以促进我国法治的进程。在我国,要实现法治首先要在我国建设以人本主义、平等主义、理性主义、权利本位论为核心价值观的现代法治文化。公民创业能够培养社会成员的平等及独立意识、权利意识以及理性及制度意识,进而可以推进我国公民社会的建立,创造法治文化发展的经济基础与社会环境,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全面推动我国法治进程与社会文明的进步。

四、加强对我国公民创业劳动人权保护的建议

鉴于公民创业劳动对公民生存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极端重要性,国家必须要把公民创业劳动当作公民劳动权的内容,进而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为了更好地从人权的角度促进并保障公民的创业劳动,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改善公民创业劳动的政治环境

首先,从政治上,要真正消除对公民创业劳动的认识误区,充分认识到创业者的社会建设者的政治地位。消除对民营企业的政治歧视,努力营造“政治上认同,政策上支持”的良好发展氛围。提高创业者的政治地位,让其充分参政议政,广泛参与政治生活。

在这方面,我们一定要牢记,我们的党始终“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样的党必须要充分重视创业的公民以及他们创立的企业。正是由于他们的辛苦劳动,我国的生产力才会发展,我们的文化才会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才会得到保障。

(二)改善公民创业劳动的社会环境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对公民创业的认识误区,人们把进入公务员队伍,进入国有企业工作视为就业的第一选择,认为自己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工作低人一等。这种认识必须要改变,务必在整个社会上要营造“劳动光荣,创业伟大”的社会风气,让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让每位公民充分意识到,只有通过创业,才能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与潜能,才能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实现自己最大化的人生价值,从而推动社会创新与文明进步。

面对我国当前的社会风气,著名经济学家许小年敏锐地指出,目前我国公民创业环境的恶化,直接导致了企业家精神的衰落。这种衰落“意味着创新能力的衰退和社会的动荡。当社会不再激励和奖励创造价值的企业和民众,而将人们的聪明才智、时间精力引向再分配而不是价值的创造时,我们知道这样的社会激励机制的长期后果是什么,那就是价值创造部门的萎缩,以及价值创造速度的下降……当我们看到大学毕业生纷纷涌向政府部门,社会精英回避价值创造部门,而向往财富的再分配部门,从财富的重新分配中获取自己的利益,我们知道,社会将趋向寄生和停滞,经济将失去活力”。[9]

(三)改善公民创业劳动的法治环境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对公民创业劳动的保护,最重要的是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法律切实把公民创业劳动的权利落实到实处。在这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宪法要更明确地保护公民创业劳动

经过改革开放多年的探索,我国宪法,尤其是在总纲部分对公民创业的行为及劳动成果,均做出规定,予以肯定并保护。但是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对于公民的创业劳动应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建议将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鼓励并支持公民创业,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二,完善保障公民创业的其它法律规定

首先,要完善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积极拓展民营经济市场准入领域,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规范审批手续,减少审批项目与流程,提高准入速度。其次,完善民营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拓展民营企业融资空间与渠道,减少融资障碍。再者,要完善对民营企业的保障制度,减少民营企业负担,增加国家对民营企业的保障与扶持力度。

在此方面,还要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公民创业促进法》,为公民创业创设基本的法律制度。该法律既要能够体现宏观政策,又要具有具体可行的操作措施。为公民创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基本法律制度保障。

第三,要完善公民创业的行政与司法环境

要维护公民创业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最重要的是要督促政府依法行政,依法为公民创业提供服务与支持。同时,还要禁止政府肆意干涉、阻挠和破坏公民的合法创业活动。在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并给公民造成损失时,要切实保护受害的权利救济途径与渠道。另外,在司法方面,要切实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加强司法的公正、高效、廉洁,强化司法的作用与权威。真正发挥司法工作对于公民创业权利的保障及救济作用。

相关推荐

关注企业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