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安全是生产的前提。不注重安全的生产,必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只有安全生产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创造社会财富,服务于人民,但是,时至今日,仍然有不少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注重安全生产,造成我国生产安全事故频发。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于对生产安全法律、法规缺乏了解,不知如何应对,笔者作为一名有志从事我国生产安全法规研究及实务的律师,通过对我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梳理,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应该如何应对这一问题,拟写以下拙文,欢迎指正。
根据我国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应对工作:
(一)依法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迅速有效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防止事故扩大,避免进一步人员和财产损失,做到有备无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二)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一)报告程序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及时、准确向政府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谎报、迟报,若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有瞒报、谎报、迟报行为,将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事故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前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调查主体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不具有独立完整性、不直接法律约束力和行政效力,具有不可复议、诉讼性,报告提交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报告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责任不明的,有权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
2.事故调查期限
(1)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期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期限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是处理事故的法定依据,行政相对人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配合事故调查
1.保护现场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提交材料接受调查
(1)按照事故调查组要求向其陈述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事故调查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A.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B.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C.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D.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E事故发生后逃匿。否则将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行全面整改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不仅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还应当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表彰和赔偿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于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单位进行处罚的责任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处罚。
(二)生产经营单位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的人员,应当按照《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劳动法》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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