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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区块链对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的影响
发布:2020-07-26 10:34:23 作者:金耀、杜越  

一、前言

对于区块链行业而言,刚刚过去的这个月,可能是今年以来在区块链行业最激动人心的一个月。2019年10月24日,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话音刚落,10月26日,历经多年起草和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以下简称《密码法》”)正式出台,法律业内人士认为《密码法》在此时间落地,本身即为区块链而生,将助力区块链行业的发展。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作为重磅新闻在最高院网站进行公示,对金融领域,特别是供应链金融的热点难点问题也进行了梳理。

随着国家政策口径的转变,区块链又焕发了崭新的生机,从1.0时代的数字货币,到2.0时代的智能合约,再到3.0时代对区块链技术全面应用,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供应链管理、证据保存等具体场景的应用,对行业也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那么,技术带来的便捷和效率,是否对法律风险也有实质性的影响?本文将结合供应链金融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二、什么是供应链金融

根据2019年7月9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供应链金融是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基于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整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各类信息,为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现金管理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供应链金融与产业链紧密结合,体现在不同业务阶段:主要分为订单采购阶段、存货保管阶段、销售回款阶段。

(二)存货保管阶段

从采购到位至销售完毕,或者生产阶段至销售完毕,均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这时候货物资产处于存货保管阶段。存货保管阶段除了在企业自有仓库存放,还可能在物流企业或者港口企业的仓库保存。此外,存货除了静态的存放,也可能表现为处于运输途中的动态阶段。

存货作为资产存在的一种形式,实际上是对企业现金流的占用。资金需求方,可以货物进行质押获得融资,往往是标准化的货物具有较强的可质押性。

存货用于质押获得融资,相应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仓单质押融资、动产质押融资等。在实际运用中,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拥有货物的控制权,是这类融资的主要需求主体。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通常根据仓单提供资金支持,以仓单标的物为质权,为债权实现提供担保手段,并且借助外部物流仓储企业作为监管方来实现对货物的把控。

(三)销售回款阶段

从销售完毕至等待回款这个阶段,形成了应收账款,这个阶段的融资需求都是为了加快销售回款。通常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上游企业作为大型企业主体,销售量比较大,通常形成了较大的应收账款额度,但是众多分销商的支付周期存在差异,为了加快自身销售的回款,将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二是强势的下游主体会要求上游企业给予较大的商业信用额度或者较长的期限, 将资金链的压力转移至上游,使得企业承担较大的负债端压力。通信行业、医药流通、建筑工程类的企业这方面的特点较为突出。

应收账款的额度大小以及账期的长短是影响企业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为了加快资产的盘活,产生了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转卖获取融资的需求。

三、供应链金融的法律风险关注点

(一)法律风险关注点一:贸易真实性问题

自2015年左右开始,罗静以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承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广东承兴”)为融资主体,凭借对苏宁、京东、中国移动等知名公司的应收账款,通过多个资产管理平台,其中包括多家非银机构和第三方理财公司,如歌斐资产、摩山保理、云南信托、湘财证券等,进行公开募资,单笔募集资金在数千万至数亿元不等,年度收益率集中在7%-10%之间。仅歌斐资产、摩山保理、云南信托、湘财证券这四家目前未兑付余额就在90亿元左右,包括歌斐资产34亿元,摩山保理28亿元,云南信托15亿元以及湘财证券十几亿元。

其中爆雷的基金产品的交易结构为广东承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货品形成应收账款,由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确认款项,将应收账款转让至该基金账户,并由基金账户向广东承兴支付转让价款。随后,再由京东付款至管理人歌斐资产设置的专项汇款账户,并由该账户划款至基金账户。交易过程中,有融资主体回购担保等。

金融机构方称过去曾由京东和苏宁企业账户向资管计划相关共管账户汇款,存在真实现金流,并都经过现场核验,应收账款也经过了确权。

京东承认与广东承兴有业务往来,但都否认参与或知晓后者的应收账款融资行为,将金融机构交来核验和对质的相关融资合同斥为“假合同”,也否认做过确权。事到如今,真假难分。

不仅是贸易的真实性,对于供应链金融的一系统贸易合同和单据的真实性,本身也有待考量。比如国际买卖合同中的来自境外的单据是否是真实单据,价格是否是真实价格,行政或司法机关对境外证据的认可与否都是供应链金融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

(二)法律风险关注点二:应收账款转让效力问题

如上所述,供应链金融中常见的一种模式即为应收账款融资,主要体现为保理(即应收账款转让)和借贷同时质押应收账款两种模式。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模糊不清,应收账款质押需要登记,而应收账款转让反而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登记,造成了现实中的混乱情况。

关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否需要登记以及登记的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虽然央行登记系统为应收账款的转让提供登记服务,但我们理解,应收账款转让环节,在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应当登记的情形下,应收账款债权自应收账款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时即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不以完成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为应收账款转让的生效要件,即便完成在登记系统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也并不当然获得任何对抗效力。

上述结论在司法判例中也已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承认。例如,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与上海康虹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上诉案中[(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47号],就债权转让登记的效力问题,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央行登记系统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之目的而设;其次,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无法律法规赋予其法律效力。从相关规定表述来看,央行登记系统对债权转让登记的定位为“公示服务”,且央行登记系统对债权转让登记并不作实质性审查,故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不同,债权转让登记于央行登记系统不发生强制性排他对抗效力。

合同法明确规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通知,有观点认为在央行系统进行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就能免除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我们认为,法律、司法解释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未赋权任何形式的登记以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必须采取个别通知的方式,具体到每个债务人。

因此,在使用保理的形式做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时候,经常会发生应收账款转让是否生效的问题,导致频繁出现意见分歧和争议纠纷。对此,当事人应在知悉法律无明确授予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排他对抗的效力的前提下,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应收账款等债权转让后,及时通知债务人,并最好以书面形式,保留充分的有效证据。其次当事人可以选择前往央行登记系统进行转让登记,一方面起到一定的公示作用,另一方面也切合央行登记系统为应收账款的转让提供登记服务所表明的政策风向。

(三)法律风险关注点三: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网络化的供应链融资过程具有融资快、透明度高的特点,但所涉及的买卖合同、担保合同、质押等文件及其签署、交付和保存质权凭证等,需要通过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其真实性及有效性是整个供应链融资风险控制的关键。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是法律认可的书面形式,也可以作为民事或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但是,与普通的书面文件不同,电子数据文件容易被修改、删除或者丢失,因此,交易各方通过电子签名签订合同的, 要遵守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选择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认证服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但是,电子签名对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没有绝对认可的作用,仍需要交易各方详细审阅和讨论。而担保合同,无论是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都属于从合同,其效力缺乏独立性,若主合同(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以及运输合同)通过网络签署且内容未经专业人员严格审查,则担保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是存在风险的。

四、区块链的特点

区块链与供应链共同点是都有一个“链”,但是前者是基于密码学的技术,后者是基于贸易或服务的实体场景。两者结合,我们通常称之为“双链合壁”。

区块链是2008年中本聪一篇论文中提出的新技术,其本质上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技术的集成应用,被认为是继互联网之后计算模式的颠覆式创新。

基于该模式,传统供应链系统的“围墙”将被打开,系统内的所有节点既是用户端也是服务器端。每当一笔交易发生时时,交易系统内的所有节点都将会记录和存储该笔交易信息,一段时间内被系统记录下的的所有交易信息形成一个“区块”,按时间顺序前后串联就形成一个彼此关联的“区块链”。这种机制有效地保证了系统内的所有节点不仅可以完整地记录账目,还可以共同监督交易的真实性,生成的区块链数据公开共享、共同见证,保证区块链信息的不可篡改和可回溯性,显著增强了交易数据的公信力。从此,信息的可信度将不再取决于信息记录者,而是区块链技术本身。

其中,区块链的优势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分布式:在记账方面,区块链采用一种全新的分布式账本技术(DLT),采用了全新的记账方法:所有节点共同记录、共同存储、共同见证账本信息,都能回溯、核查、监督账本信息。在这种机制下,整个系统每一个节点都存储有区块链的完整副本,即使个别节点被破坏或失效也不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运作。与传统复式记账方式相比,分布式记账的优势在于高效准确,不可篡改,公开透明,且可追溯,不仅能保证多账一致,还能自动实现账、证、实相符。

(2)自信任:区块链也是一种全新的价值交换技术,借助密码学加密算法,使整个系统的所有节点能够形成共识机制。基于这一技术,整个系统的运作不会受到任何人为的干扰,市场将创造一种全新的金融市场模式,区块链作为“信任的机器”,将有力地促进资产交易的去中介化。

  1. 3.开放透明且不可篡改:区块链上的数据信息通过公开的接口对任何人公开,所有人都可以共享区块链上的数据信息。区块链记录并存储着该交易系统从初始交易发起迄今的所有交易数据,并为每一笔数据提供检索和检验功能。通过共识机制,系统内参与的每个节点都共享区块链的完整副本。在整个系统庞大算力的作用下,恶意篡改者除非能够拥有整个系统51%以上的算力基础,否则篡改单个节点对账本的篡改是无效的,而这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区块链开放透明、不可篡改的特点有力地保障了数据的安全性。

(4)隐私保护:由于各个节点之间的数据共用固定的算法,且全新的账户体系可实现个体自主建立账户,在信息传递过程中,节点和节点之间通过自信任机制传输数据,无需公开验证身份,从而很好地保护了系统内各个节点的隐私。

五、应用区块链对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的影响

(一)区块链能否解决贸易真实性问题

区块链支持者认为,通过区块链开展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能够有效解决风险控制中最为关键的供应链上下游客户身份识别、供应链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三流”数据监控、核心企业交易确权、贸易背景核查等问题。只要合理控制业务规模,通过数据交叉验证和区块链技术等防止数据篡改和泄漏,并配备符合企业、行业特点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就能够较好地控制风险。

虽然,区块链可以促进供应链金融,将原本难以验证的大量线下交易线上化,并引入物流、仓储、工商、税务等众多数据源实现交叉认证,解决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过,区块链等技术是否能够真正解决贸易真实性的问题?如何确保从线下到线上过程中,核心企业和供应商联手欺诈问题?

对此,我们认为,区块链目前最大的特点和功能就是数据的不可篡改性。如果供应链上的买卖双方进行严格身份核实和符合《电子签名法》三要件的情况下签订贸易合同,并且双方(包括担保方)都做确权,同时所有的对原始合同的补充和变更条款也都记录在区块链上,则会显著增加造假成本,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控主观层面的操作风险,强化供应链上交易的公信力。

然而,仅仅靠区块链的记账,是无法从源头避免贸易真实性风险的。举个例子,在关联交易识别方面,如果不在客户准入环节通过线上数据分析和线下人工核实相结合来识别关联客户,从区块链的账本只能知道有一笔交易,但是根本无法识别出交易的真实价格、真实数量甚至货物的真实供应和使用情况。当前,交易数据的初始录入很多还需要人工处理,如果初始交易数据是虚假的,那后续不可篡改的区块链机制就变得毫无意义。

(二)区块链能否解决应收账款转让效力问题

第二点中提到,应收账款转让的本质是债权转让。虽然央行登记系统为应收账款的转让提供登记服务,但在央行登记的应收账款转让并不一定能起到通知并对债务人发生债权转让效力的作用。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保理下的应收账款转让并无其他特别要求,针对应收账款转让仍应适用《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即债权转让只有在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是,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和内容,《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无进一步的规定和要求。

而区块链分为公链、私链、联盟链,我们认为应用于供应链金融的区块链正常来说是私链,如果在私链上记载债权转让的事实,这个事实会同步到对每个参与者的账本上,这种方式能够达到法律上“通知”的效果。但是为了确保这种通知不会被法院产生疑议,区块链记账“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1.在其通知中对转让的应收账款予以明确列明,如说明涉及的合同号、所转让债权的具体金额等;2. 明确告知债务人保理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的事实;3. 明确告知债务人的特定账户是保理融资收款账户的事实。

(三)区块链能否解决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11条第2款明确肯定了区块链的证据定位:“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因此,关键问题是应用区块链获取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证据资格关于真实性的要求。

首先,就像微信记录也已经被所有法院认可为电子数据证据形式一样,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法院也应与时俱进,认可区块链技术上的数据也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应当审查“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民事诉讼也可以参照此规定进行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电子签名法》第 8条就此也作出相关规定,提出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生成、存储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关因素。除此之外,同时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数据格式是否完整,数据收集提取的过程是否安全、客观等。如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存在伪造、增加、删除、修改等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情况出现,其通常将不被法院认定并采纳,也会随之丧失证明力。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问题时,主要关注的角度包括:电子数据的生成、电子数据的收集以及电子数据的保存与传送等。区块链技术能够保证电子证据不易受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它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基于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具有较好的客观真实性,我们认为,将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成熟,除非人为恶意的篡改原始数据,否则区块链很大程度上会促进司法机关对证据真实性的甄别。

六、结语

当前国家对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日益重视,区块链产业发展迅速并且日趋规范,“区块链+”有望成为“互联网+”的进阶版。“区块链+供应链”的“双链合璧”,利用区块链技术的特点与优势,有利于化解供应链金融的法律风险,为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力。但同时我们也应重点关注目前区块链尚不能解决所有的法律难题,加强监管,完善机制,排除隐患,让区块链从“信任机器”转变为产业浪潮的强大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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